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篇1
关键词:客户分类控制赊销账款管理
1.JS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JS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钢材销售业务,近年来随着钢材产能的不断扩大,下游需求不足导致钢材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JS公司针对钢材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定位,致力于把公司打造成为区域重点工程钢材配送服务商,形成以重点工程钢材配送为主,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为辅的钢材销售模式,并提供精细化延伸服务,在当地及周边省市钢材配送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公司知名度的不断上升,国家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量逐年增加,由于钢材贸易是资金推动型的行业,并且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业内通行的做法都是供应方垫资赊销,因此赊销账款在公司“三项资金”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做好赊销账款的管理是公司“三项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JS公司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出了一条赊销账款的管理方法,那就是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将赊销账款的管理前移到客户分类管理,为此JS公司出台统一的客户评级和授信管理办法,实行赊销准入管理,给予客户一定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动态掌握赊销账款的实际情况,实现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JS公司通过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形成事前分类、事中监控、事后催收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防止赊销账款风险的产生,有力地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赊销管理体系的构建
JS公司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事前分类
事前分类是建立赊销管理体系的前提,通过事前客户分类将赊销账款风险防范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具体包括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客户分类和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管理。
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客户调查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直接调查通过当面采访、询问、观察、记录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客户,和相关人员的洽谈,特别是和公司领导和工程负责人的见面机会,了解他们的品行、为人、嗜好、兴趣等方面的情况,获取第一手的信息。间接调查通过政府部门、网络搜集、网站查询、信用评估机构、同行等获取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客户网站信息、企业信用情况、银行开户等详细信息,甚至是负面信息。可以从同行中了解该客户在行业中的评价和口碑。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后,可以从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客户的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客户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企业必须要公示的信息。
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对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进行统一的编码管理,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长期无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停业的客户要及时进行清理。
客户分类。对客户数据信息库里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在客户群中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客户作为合作伙伴。将选中的客户分为A、B、C三类,对A类客户可以根据项目工程量在原有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基础上适当增加赊销额度和延长赊销期限;B类客户严格执行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C类客户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业务部门必须经公司财会部门确认货款到账后才可以办理发货手续。
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和赊销责任制度,实施客户赊销准入管理。对达到A和B类客户实行赊销政策,根据项目工程量确定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严格执行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对客户有逾期记录和信用变动的,查明原因后判断是否继续给予赊销政策;对客户有多次逾期记录的,降低客户类别直至取消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
2.2事中监控
加强合同管理。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信用的根据和基础,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风险的原因,同时合同也是诉讼中最重要的文件,因此对合同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约定合同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降低异地管辖的诉讼风险。
实地走访。在项目钢材配送过程中,要求业务人员每月至少实地走访二次,与项目负责人、材料收货人、验收人员等交流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动态。业务人员实地走访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客户走访报告。
加强配送流程管理。要求客户提前报送采购计划,公司及时确认配送计划,业务人员要及时落实货源和物流,做好配送签收确认手续,对配送数量和金额定期核对并经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确认。加强细节管理。对业务经营过程的重点环节及风险点进行以补充合同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加强日常联络,及时电话联系了解客户的需求,形成书面记录。
加强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点关注房地产行业的走势,关注客户的工程动态,如项目工程量的骤然变化、客户改变交易方式以及客户出现如出售不动产、诉讼案件增多等不良征兆。从多方面对客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当发现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私自在外采购、工程停工、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恶化等预警信息时,及时录入和提交,立即确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加强客户风险信息管理。包括客户付款信息录入、付款银行信息录入、客户各种风险信息录入、风险等级设定和预警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2.3事后催收
事后催收是赊销账款管理体系的最后一步,主要做好赊销账款的催收管理,建立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包括催收条件设置、函证管理、催收计划跟踪、催收结果录入等。保管好收款提示函、催收函等资料,以备日后必要时作为法律诉讼依据。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系统预先设置,当赊销账款到期前十日,由系统自动生存收款提示函,以提示业务人员客户赊销账款的到期日和金额。
当赊销账款到期时,财会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赊销账款到账,除有赊销账款争议情况外,系统会自动生存催收函,供业务人员使用。催收函以EMS方式寄出,并保管好存根联,以备不时之需。当赊销账款逾期一个月,则向客户发起催收等级较高的催收函。同时业务人员要及时上门面访催收,索要赊销账款确认函和书面通知的还款计划。
当赊销账款逾期二个月,及时联系法律顾问,向客户发送律师函。
对发送律师函后,客户仍然没有支付货款的,公司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由业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作出个人判断和预测,综合多方面信息加以分析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催收方法,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手段是赊销账款催收的最后办法。因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避免到客户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降低诉讼风险和减少人力物力开支。由于在客户分类时实施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客户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客户数据库里有详细的客户银行开户信息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到的客户不动产信息,根据客户的付款规律在合适的时段去实施诉讼保全,基本上能做到足额保全。再加上事中监控时严密的合同条款和规范的流程,有力地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上能保证公司收回赊销账款。事先分类在法律诉讼阶段为公司赊销账款的收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结束语
JS公司的实践表明,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赊销账款风险,JS公司日常赊销账款在1亿元以上,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赊销账款“零坏账”的记录,有力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地发展。
参考文献: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篇2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一、运用误区
(一)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仅在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的审计中运用
日常审计实务中,由于对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的审计中运用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比较频繁,从而使一些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仅在对这些账户余额审计时采用,忽视了在审计如其他单位代为保管或加工或销售的存货、保证或抵押或质押、或有事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等其他账户余额和其他信息时的运用。
(二)询证函不是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和回收
根据审计准则规定,询证函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并由接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回收。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图方便或为了省事,往往将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交由被审计单位办理,这就可能使回函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认为简单抽凭就是替代审计程序,而缺乏必要的专业判断
在审计时,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不能针对具体的账户实施专门的抽凭测试,而是随便抽凭,如审计应收账款时,仅是在各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中随便抽查几笔会计分录,或者即使是在同一账户中抽凭,但仍是没有章法,没有目标,抽凭量极少,表面看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实际上仅是一般性的抽凭,有的甚至就是简单的抄录会计凭证,复印几份原始凭证,根本没有履行规范的抽凭测试程序,缺乏必要的专业判断,从而不能证明每一具体账户余额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四)对债权账面余额的认定不考虑可回收性
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债权能不能正常回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只是负责确认账面数据的正确性,所以,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债权账项时,根本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债权的可回收性,往往仅凭回函证明或替代审计的结果就作出余额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对一些有明确线索证明已经形成潜亏的债权不仅不调整会计报表,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五)对债务不进行函证,对债务现时应付数不加以判断
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债务类账户余额不需要进行函证,或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反对也就不对其债务进行函证,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当被审计单位控制风险较高,债务金额较大或被审计单位处于财务困难阶段,则应该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函证。对债务类账户余额的现时应付数不加以判断,在无法收到回函的情况下,仅凭简单抽证而加以认定是远远不够的。
(六)认为余额大的往来账项才是重要的
许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和判断往来账项的重大项目时往往有这样的误解,即认为余额大才是重要的,余额小或为零的就不是重大项目,而事实上往往一些账户的年末余额虽然很小甚至为零,但平时的发生额可能非常大,这些账户同样也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往来账户,肯定就是重要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要注意正确选择和判断往来账户的重大项目,对年末余额虽为零或很小,但发生额非常大的重要往来账户也必须进行函证。
二、注意事项
(一)不能凭询证函回函直接确认有关往来账项
在对一般往来账户的审计中,在先对有关往来款实施了账账、账表核对和账龄分析,再分析和考虑可回收性后才可以依据函证回函确认有关往来账户的余额。
(二)采用函证后应尽量进行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
在审计过程中,对已确定为函证的有关往来账项就应进行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避免一旦函证结果无效,也没有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
(三)熟悉被审单位的业务类型和具体操作规程
加强对被审单位的业务类型和具体操作规程的了解与熟悉,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
三、意见或建议
(一)函证
1.注册会计师必须控制整个函证的过程
审计准则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要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特别强调在审计过程中所发函证,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函证询应该向接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如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函证,应同时对企业的借款进行了函证,以证实企业在银行的借款金额。应对企业的所有开户行进行发函,而不能仅凭企业提供的开户行向银行函证。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在人民银行查询系统中查询企业所有的开户行;在对企业银行存款函证时,还应询问企业是否有借款,如有借款金额是多少。
2.提前发询证函
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后、进点实施审计前,提前派出审计人员至被审计单位发询证函,等到以后实施审计时,能回函的也应该早已收到;也可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前预审时发函询证,等到终审时,注册会计师再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函证截止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会计记录来确认账户余额。这样,不仅能够较好地避免了回函时间太久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终审的工作量。
(二)替代审计程序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替代审计程序的抽证应具有针对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与其他一般性的抽凭测
转贴于
试有着明显的区别,以便能够从总体上对被抽查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推断。
(三)关于风险
今年初,笔者所在的事务所受审计局委托,对某房地产拆迁公司某地块拆迁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及账面反映的往来支付情况核对后发现,该拆迁公司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所有手续齐全,并有拆迁合同佐证,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原因,本项目无法实施函证程序,这就对实际拆迁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最后我们只能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在公安局、产监处地配合下发现了该拆迁公司虚增拆迁成本,套取大量现金达到骗取政府拆迁资金为目的,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由公司内部人员伪造被拆迁户签字,作为取款的证据,套取了大量现金的违法行为。
通过这次审计,笔者感触很深。如果这次审计仅是一项会计事务所承担年报审计,该拆迁公司大量造假现象可以说是很难发现,光就拆迁公司拆迁补偿协议及账面反映的往来支付情况,我们可以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这就给我们中介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审计风险。但是我们只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该公司造假的蜘丝马迹还是能发现的,再根据本项目无法实施函证程序的具体情况,考虑对所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直至终止该项目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重要的是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证据,有证明力强弱之分。函证取得的证据,是证明力较强的审计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函证的回函来自于被审计单的位之外的第三方,因而它的证明力强。而如果不同来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审计证据就更为可靠。假如我们既实施了函证,又进行了必要替代审计程序,各种检查的结果都能印证账面金额,这样的审计证据既可靠,证明力又强。
问:我们是连锁超市,超市里的一块空地租给乙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规定租金半年一付,全年租金是50万元。乙方在2005年12月付了第一期租金25万元,我们也向其开具了25万元的场租费发票。请问,我们收到的25万元租金是在2005年12月全部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要分月做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要分月,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会计处理时可以在12月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这笔收入占本单位全年收入比重比较大的,也可以分期确认。分期确认时先将全部收入记在预收账款借方,然后分月确认收入。但如果是一次性开票的话,还是做一次确认收入比较规范。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但贵超市的情况不属于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费,所以不能按此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一次性确认收入。
问:转让无形资产,到税务局开票,税务局当时就扣缴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所得税,但本企业一直亏损,没有交过所得税。该所得税怎样入账?
答:因到税务局开票,被要求交企业所得税,可理解为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时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是借方余额,无需做其他处理,待企业盈利后汇算清缴时,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贷方发生额相抵。
若当年无盈利,收到退回企业所得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问:我公司应付a公司货款24万元,因我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付。经双方协商,我公司以一批产品抵偿该笔债务。该批产品公允价值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税率17%。我公司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你公司应对该笔业务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24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资本公积56000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篇3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分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应对股东(发起人)或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账户。该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二)银行应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2.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时,应当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新增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严格对上述材料进行审验,并重点加强对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银行三单”)中各要素内容的核对印证。
1.审验股东(发起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银行汇票、银行贷记凭证、现金解款单等)上所列缴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等相关要素内容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章程进行核对审验,以确认公司股东(发起人)与缴款人、验资账户所属单位与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金额与出资额是否一致。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3.审验银行在《银行询证函》上是否对缴款人、缴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款项用途相关要素予以盖章确认,以核对印证银行收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4.公司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上述公司设立登记验资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入资的“银行三单”实施相关审验程序,并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他事项。
2.公司变更登记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
3.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如已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如数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四、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注册,可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验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或要求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分行和*银监局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公司货币验资业务的监管。
(一)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凡发现公司或股东(发起人)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提请市财政局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如发现银行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行*分行、*银监局予以处理。
(二)市财政局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人行*分行应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虚假验资等违法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凡发现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或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局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依法查处银行违规帮助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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